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07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梁保华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