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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7〕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按照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和《安徽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安徽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要求,从维护群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保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不回避矛盾,不等待观望。各级政府是维护本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组织本地区非法集资活动查处工作,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蔓延趋势。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各地要建立依法处置非法集资的长效机制,要抽调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办公。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协调,形成处置打击非法集资的合力。对涉及多个地市的非法集资活动,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二、加强监测预警,及时排查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早、打小,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指导思想,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农业、林业、银监、工商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尽快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收集信息,及时掌握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动向。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掌握全局动态。一旦发现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相互提示风险,防止风险积累。
  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全面摸清本地区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集资方式、金额和参与人数等情况。发现有非法集资苗头的企业,银监、公安、工商、行业管理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及时调查取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在非法集资性质未最终认定前,可采取暂不予年检、暂不予办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暂不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措施,待有关部门作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结论后,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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