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对财政核定一定额度或者核定专项补助的预算单位(包括省属市代管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属于补助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的,则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网上填报《苏州市市级集中支付申请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提出支付申请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资金拨入预算单位基本账户。

  第四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在代理银行支付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支付;在代理银行支付后发生退票的,代理银行在《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中列明,资金予以抵减(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2个工作日内反映),并及时将退票凭证送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会同人民银行选择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支付账户,审批在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其他特设账户。

  (三)负责代理银行监督、考核工作。

  (四)根据财政预算内资金库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政府性基金(资金)收入情况,审核并及时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并及时将预算外及政府性基金(资金)按用款计划数拨付财政支付专户。

  (五)定期与预算单位核对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六)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负责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代理银行的选择、考核工作。

  (二)指导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及时向代理银行下达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三)对预算单位支付核算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等相关业务。

  (五)负责组织会计核算,按照预算单位、预算科目和资金性质建立收支明细账,及时反映各类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