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对财政核定一定额度或者核定专项补助的预算单位(包括省属市代管的预算单位),财政资金属于补助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的,则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网上填报《苏州市市级集中支付申请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提出支付申请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资金拨入预算单位基本账户。
第四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在代理银行支付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支付;在代理银行支付后发生退票的,代理银行在《财政集中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其他资金)》中列明,资金予以抵减(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2个工作日内反映),并及时将退票凭证送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
第八章 部门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会同人民银行选择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支付账户,审批在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其他特设账户。
(三)负责代理银行监督、考核工作。
(四)根据财政预算内资金库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政府性基金(资金)收入情况,审核并及时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并及时将预算外及政府性基金(资金)按用款计划数拨付财政支付专户。
(五)定期与预算单位核对下达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六)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负责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国库集中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代理银行的选择、考核工作。
(二)指导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及时向代理银行下达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三)对预算单位支付核算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等相关业务。
(五)负责组织会计核算,按照预算单位、预算科目和资金性质建立收支明细账,及时反映各类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