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包括:
(一)工资支出。预算单位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在职人员工资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类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中的“工会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类中的“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
(二)政府采购支出。财政部门年初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通知书》中核定的支出及执行年度中追加的政府采购支出。包括印刷费、一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信息网络购建等费用。
(三)专项支出。有财政资金投入,列入专项资金管理,具备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支出。
(四)其他应当实行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包括:
(一)除直接支付内容外的其他人员的经费支出。
(二)零星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车辆保险费、燃料费等。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包括支付对象和金额不明确的零星支出,确需通过现金支付的支出。
第五章 用款计划编报
第十五条 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的依据。必须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编制。
第十六条 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用款计划采用系统自动生成、预算单位人工编报和财政核定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自动生成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在“苏州市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根据预算内可执行指标按序时进度自动生成,预算单位无需再编报申请。
(一)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工资福利支出类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中的“工会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中的“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
(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工资福利支出类中扣除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自动生成部分;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中的其他部分(剔除“工会经费”和部分政府采购内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中扣除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自动生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