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重点,按时优质全面完成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今年要以完成地名规划和地名标志设置到乡镇(街道)两项专项事务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制定完善地方地名管理规章、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各地要以国务院、省政府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为依据,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地名管理办法。地名命名时要努力挖掘历史文化,提高城乡地名文化品味,坚持规范化、序列化命名的原则和方法,严格把关,不允许新生地名发生地名重名、同音问题以及使用外国地名、怪异地名和含义不确切、难理解、不健康、大部分人民群众不认可的地名。在地名管理中禁止向企业赠送地名的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向企业无偿赠送地名,对确需以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命名地名的,要按省地名委苏地名委〔1994〕5号文件有关规定操作,逐级上报苏州市地名委员会审批。对历史上存在的不规范、重名、不雅地名,要在保持地名稳定前提下抓住城市改造的有利时机,逐步予以调整,提高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在全市城乡设置国标地名标志,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方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完成城市设标工作基础上,今年内完成乡镇(街道)地名设标工作。在苏州市区和各县级市城区及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路牌、楼牌和门牌设置,过去尚未完成的要继续抓好国标地名设置工作,同时把国标地名标志设置推向乡镇(街道),做到按照国标要求设置好路牌、居民区楼牌、村庄牌和道路门牌等。在地名标志设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使用统一式样的国标地名标志。各级民政部门是国标推行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要严格把关,设计、制作和安装统一式样的路牌,对不符合国标的各类地名标志必须在年内整改到位。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主要任务和要求是:结合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着眼城市长远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
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和地名规范要求,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科学地进行前瞻性规划。今年内要完成各县级市(区)城区和中心镇地名详细规划编制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对路(街)、居民区、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提出详细的地名规划方案。地名规划应选取一批时代气息浓郁、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具有地方特色的地名,建立地名储备库。地名规划应当符合一个城区内道路、居民区、桥梁不重名、不同音(含吴方言同音)的地名规范。地名规划成果包括地名规划文稿和图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