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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郑州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市市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统一规划、依法经营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
  本市市区以外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本市市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应当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运输、装卸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并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保障安全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本市有关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规定,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标明批发企业名称。
  不符合本市烟花爆竹品种、规格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止在本市市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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