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
苏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线)。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管线工程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
发展和改革、安监、国土资源、水利、人防、环保、园林和绿化、交通、城管、公安、文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管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破坏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