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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皖政办〔2007〕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要把《条例》列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力争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将全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轮训一遍,全面提升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水平。监察、人事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惩戒工作,既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处理行政违纪行为,又要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二、要结合贯彻实施《条例》,对2006年以来作出行政处分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处分决定下达不规范,擅自调整或者拖延执行上级机关处理意见,受处分人员工资、职级、职务调整不到位,在接受调查或者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员被安排提职使用等问题。对处分决定没有落实的,要迅速予以落实;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处分决定的,要依据《条例》予以严肃处理。检查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省人事厅。

  三、要按照《条例》要求,对过去制定的涉及行政处分的相关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的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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