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
13.收费标准和依据;
14.年审。
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对历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取消或调整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但目前仍进行审批事项的清理、界定工作;制定指导行政机关拟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则;指导行政机关拟定统一格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三)行政机关拟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经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负责审查后,由各行政机关对外公布。
(四)行政机关增加、取消、变更其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应先报经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对行政机关职能作相应调整。依法获得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撤销。
(五)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审批和登记条件、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不得增加审批和登记条件及申请材料。
(六)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期、费用等,参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变动,经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统一对外公布。
五、监督检查
(一)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对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的投诉,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电话等。
(三)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进行调查,投诉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被投诉的行为。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行政机关执行本意见。
(五)市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进行监察。
(六)市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监察机制,有步骤地将市政府各部门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活动纳入行政审批网上监察系统予以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