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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0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三日

  苏州市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现制定本意见。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行为的界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

  (四)民政优抚和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七)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设定依据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江苏省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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