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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的通知


  五、积极落实建房资金
  (一)建房资金补助原则。根据国家“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生产自救,社会互助”的救灾工作方针,突出解决五保户、低保户等政府救助对象的建房困难,兼顾一般倒房户,并与行蓄洪区移民迁建政策相衔接,适当提高非行蓄洪区建房补助标准。
  (二)建房资金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非行蓄洪区建房补助标准:五保户每户按一间(带厨房)补助1万元。低保户、相对贫困户按每户不超过两间、每间8400元为基数(每间20平方米、420元∕平方米),分别补助70%和50%。一般倒房户按国家补助标准每户不超过两间、每间1500元执行。建房补助资金分担比例:五保户、低保户、相对贫困户补助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分担,一般倒房户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办理。
  严重受损房屋的加固维修,省里按每间20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根据实际情况,从社会捐赠款、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分成部分及本级财政预算追加中酌情给予补助,同时,要积极开展群众互助和社会救助。
  行蓄洪区建房补助要纳入国家移民迁建计划,执行国家补助标准。
  (三)省级建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省级建房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先补、不建不补”的办法,实行分期拨付。具体办法是:8月底前,根据各地上报的台账数,预拨省级补助资金总量的60%。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倒房重建专用账户,封闭运行。10月1日前,按照工程进度必须过半的要求,各地将建房进度表和到户花名册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派出检查组,对全省所有享受省级建房补助资金的县区进行抽查,再根据抽查结果的实际准确率,推算应补助资金的总额,结合第一次下拨的补助资金,一并结算后据实下达。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凡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省里的补助不予拨付。

  六、保障建材供应和价格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建材生产和供应,有受灾倒房重建任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统计重建所需的钢材、水泥、砖瓦等建材的品种和数量,参考价格部门监测发布的价格,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向规模较大、信誉较好、产品质量过硬的厂商集中采购。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积极为灾区倒房重建献爱心,尽力向受灾群众供应质优价廉的建材产品。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材市场监管,对那些乘机涨价、以次充好、增加灾区群众负担、坑害百姓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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