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收费、罚款、基金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乱摊派、乱收费。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建设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各项收费,并公布收费项目。
(五)各城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实行优惠乘车,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实行免费乘车,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放宽免费乘车的年龄界限。享受免费或优惠乘车者(包括免费乘车的老年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残疾人等和持月票乘车的学生、成人)持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联署签发的有效证件乘车。享受免费的乘车者在办理免费乘车证件之前需由有关部门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各城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优惠政策应继续实行,并逐渐予以规范和完善。同时,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研究制定新的扶持政策。
六、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市场监管
(一)全面推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各城市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制度。对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明确其责任和义务。严禁拍卖、无限期出让、重复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建设主管部门应与公共交通企业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协议》,并加强监管。
(二)严格市场监督检查。尽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的综合评价体系,严格监督检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状况,特别是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监管体系,整顿公共交通客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危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要切实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强化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有关公共交通行业服务规范,努力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做到诚信经营、规范服务、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为乘客提供满意的公共交通服务。
七、维护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高度重视与关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劳动收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必须予以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并主动承担有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