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7〕8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劳动保障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领域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改善城市交通状况,方便群众出行,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调整城市交通结构、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方便群众出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相对滞后,城市交通拥堵日益加剧,影响了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经济、舒适的出行服务。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燉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郑州、洛阳等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公共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以上。其他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在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