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9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区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2007年实事项目的通知》(苏办发〔2007〕11号)精神,为做好“对接受社区卫生服务的居民试行常用药品政府补贴”工作,降低社区常用药品零售价格,切实减轻居民负担,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常用药品政府补贴”是指: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门诊医疗服务时,所用常用药品按政府补贴价结付。
居民常用药品的政府补贴价由市物价局按苏州市药品零售限价的80%核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执行中下浮不限。
政府补贴部分应达到苏州市药品零售限价的1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主动让利。
第三条 实施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保留医院或卫生院名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缓实施。
第四条 补贴对象:参加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的居民,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五条 社区常用药品目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劳动和社保部门组织医疗和药学专家、社区全科医生代表,以及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者共同制定。
第六条 列入社区常用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