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确定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用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和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统一规划建设用地,合理分流车辆,控制交通流量,逐步解决城市交通拥挤问题,方便群众出行。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合理设置公交站点,市区线路公共交通站间距400米-800米,郊区线路公共交通站间距800米-1000米;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和站牌设施完整。
出租车场(站)设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设置,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运出租车场站标志,有标识合理、明显的出租车停车线(位)或安装隔离护栏等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和站牌,站牌应标明线路名称、始末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名称等内容。
(三)车辆安全及车容车貌。公交车、出租车辆设备的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车厢内必备设备齐全且性能良好;车身外观和车厢内卫生整洁,服务设施齐全完好;车身广告文明、规范,符合国家车身广告设置规定。
(四)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河南省公交行业关键岗位服务规范》。车厢服务合格率、车厢整洁合格率不低于90%,公共交通车辆安全运行间隔里程不少于60万公里燉次。
加强对公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驾驶员在运营中应持证上岗,仪容举止端庄大方,着装整洁,服务热情周到,标准用语文明,使用普通话;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运营安全。出租车服务资格证、运营证应按照规定固定、正确摆放;出租车从业人员了解本省、本市、本地的地理环境,熟知本地街巷道路路线和主要公共场所、单位、旅游点等的位置;不得无故绕行、拒载,严禁运送各类违禁物品,不得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公交车应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到站停车要靠边有序进站,不得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外上下车。
(五)安全管理。制定公交、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责任追究制,确保运营安全和行业稳定。
(六)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理顺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按有关规定明确管理机构职能、编制和经费。建立出租汽车行业监督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妥善处理举报案件。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完善企业运营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合同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出租汽车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与司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实行收费公开制度,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方式要向司机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接受监督。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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