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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活动意见的通知

  四、市政设施管理

  (一)道路、桥涵设施。城区道路路面平整坚实,道路纵坡、横坡顺适,无行车障碍与安全隐患;井盖框完好且与路面衔接平顺。人行道稳固平整,无障碍,铺装正确;侧平石、树池石应平整顺直,勾缝密实,无歪斜、无缺失。桥涵无安全隐患,附属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外形协调统一,伸缩缝平整顺适无残缺、渗漏和颠跳。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病害率均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设施养护作业质量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发生破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二)排水设施。市政排水检查井井座与路面平齐,井座与井盖完整,井盖安放平稳、严密,启闭灵活;井内无阻水杂物,流水畅通,淤泥低于管径的1燉5。雨水口井座与路面平顺,结构完整,井壁无破损;篦子安放平稳、严密,启闭灵活,无缺损;泥沙等堵塞泻水孔不超过1燉4。设有沉泥井的雨水进水井淤积物不高于管底。

  如发生检查井井盖、雨水篦子缺失、破损,应进行安全警示,并在规定时间内补装、更换。城市污水设施如发生堵塞、冒溢,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疏通或抢修。城市排水河渠堤岸无乱占、乱种现象,护岸护坡及水底砌体无冲刷淘空部位,基础稳固,片石完整,勾缝密实。河渠内不得有未经批准而影响水流的障碍物和未经批准而排入的污水,无阻水倒流现象。

  (三)亮化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亮化率达到98%以上。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各项设施完好,合格率达到98%以上。按规定时间亮、灭灯,各路段亮、灭灯时间比规定时间误差不超过5分钟。

  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扩大设备损失的故障应在1小时内到现场处理。线路短路、断线、设备零部件损坏等故障在24小时内修复。因线路、设备被盗等造成路灯不亮、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同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故障修复及时率合格标准为100%。

  灯杆、灯具、变压器、控制箱、检查井等设施设置规范,保持清洁,无歪斜、锈蚀、油漆脱落等现象。外观合格标准为98%。

  (四)污水处理设施。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持正常运行,出水应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用于城市景观、绿化用水和产业循环用水。省辖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对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或采用卫生填埋方法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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