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项目不经验收不得投入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分期分区建设的,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主要构建筑物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明确目标,强化责任
2007年在建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必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填埋库区以及相应渗滤液收集、处理、气体导排、防洪沟(坝)、进场道路等工程建设,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年底验收后,对未完工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收回补助资金,并在目标考评中予以评定。
各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是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市、县(市)政府必须将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人,督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督查。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加快项目建设用地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对市、县(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技术指导、安全检查和经济监管,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生活垃圾处理数量、处理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定期检测。加强对处理运营费用的核定及使用的监督,建立运营监督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确保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运营单位要完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定期上报进场生活垃圾数量、设备运营情况、运营处理数据、环境报告等。
各市、县(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没有出台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抓紧出台,要理顺征收渠道,加大征收力度。要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宣传力度,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管理,确保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征收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垃圾处理成本的,地方财政要予以保障,确保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