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在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同时,应积极领办村卫生室,并加强对村卫生室业务、药品、财务的统一管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指导。村卫生室要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对纳入省民生工程建设的村卫生室,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设和管理。到2010年,全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覆盖率达80%以上,形成防、保、医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设施标准、管理规范、服务良好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
七、依法加强农村卫生监督管理
(十九)加强农村卫生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实行全行业管理,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依法执业、诊疗秩序的监督检查,严格农村卫生机构、人员、技术准入的监管。加强农村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切实做好农村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医疗服务市场等卫生综合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行医、无证生产经营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
(二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深入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发挥乡镇药品协管员和村药品信息员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监督体系和供应体系。加强农村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严厉打击向农村销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或跟标采购,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加大对农村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降低农村药品价格。
八、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关心农民健康、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农村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将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人数等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人事、编制、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