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2007〕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卫生工作是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事。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民生工程,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积极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努力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基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关键,以保障全省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和农民医疗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努力实现以下目标:1.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规范化的卫生院,每个建制村有1所规范化的卫生室。2.巩固发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起覆盖全省农业人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3.建立1支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30%以上达到专科以上学历,卫生院其余卫生技术人员全部具备中专学历。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学历,90%以上要接受定期的在岗培训。乡村医疗卫生人员100%具有执业资格。4.建立健全农村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扎实做好各项卫生防病工作,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危害农民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以乡镇为单位的国家计划免疫规划“五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农村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孕产妇死亡率降至38/10万,婴儿死亡率降至24‰。5.通过5年的努力,使我省农村卫生和农民健康的主要指标达到全国中等以上水平。
二、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强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整体功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由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县级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一般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任务,负责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村医的培训等;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要承担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主要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转诊服务以及一般康复等工作。在完善功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纵向业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