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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四)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2007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在我省共招收185名免费师范生,省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师范生免费教育各项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等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地开展工作。要根据国家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分工,不断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省财政厅要按照我省资金分担办法,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各级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督促学校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贫困生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内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标准。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收费公示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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