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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6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根据主任会议安排,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为会议议题的审议作必要的准备。”

  二、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

  三、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可以先交相关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有关方面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议案提出机关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修改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作出终止审议的决定。”

  五、第五章题目修改为:“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删去第二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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