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拆除连接阳台起抗倾覆作用的墙体;
(五)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墙体;
(六)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房屋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房屋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他连接节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一款规定外,对房屋的其他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进行拆改,属公有房屋的,应当依照《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改审批手续;属非公有房屋的,应当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改备案手续。
办理房屋拆改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前,涉及保护建筑、历史建筑或者房屋外立面的,应当事先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涉及临街建筑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请房屋拆改审批或者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拆改申请表或者备案表及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公有房屋承租证、产权单位同意意见;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如实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房屋拆改前,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拆改内容和范围及时告知房屋管理单位,并将房屋拆改批准的相关材料送房屋管理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房屋拆改的内容和范围应当与批准或者备案的拆改内容、范围相一致,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需要变更拆改部位、超出拆改批准或者备案范围的,应当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