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稳定就业标准
被用人单位招聘或在公益性岗位上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应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月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具体措施
(一)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
以贯彻落实《
劳动合同法》为契机,按照《安徽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招聘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已经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关系的稳定。研究加强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的政策,针对公益性岗位的特点,制定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强调不得随意解聘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维护其就业的长期性、稳定性。针对组织起来就业实体存在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组织起来就业实体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措施。督促在就业创业园内创业的各类经济实体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帮助其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制度
以贯彻落实《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为抓手,规范用人单位支付行为,确保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等项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不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水平。抓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实现再就业特别是灵活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对于公益性岗位,各地要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