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生活援助。积极协调民政、教育、卫生、工会、妇联等部门,将零就业家庭作为社会救济、社会捐助的重点对象,给予生活、就医、子女就学等援助。
(十七)“一对一”结对援助。各级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带头深入零就业家庭,实行结对帮扶,并确保帮扶到底。
六、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就业联动机制
(十八)建立失业保险、低保制度与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探索三者之间的政策衔接,形成鼓励和吸引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积极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低保人员就业后其待遇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延续的办法,保证就业后的困难人员总体收入水平和待遇不降低,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力争年底前使每个城市都能建立起失业保险、低保制度与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
(十九)加强对低保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建立沟通机制,依托街道社区平台,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应组织他们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就业服务。对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人员,要将他们组织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就业准备活动中。
七、建立目标责任制
(二十)建立消除零就业家庭目标责任制。将消除零就业家庭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下达。把消除零就业家庭的任务,分解落实到社区所辖相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包保负责制。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兑现就业援助承诺、没有完成消除零就业家庭目标的,严格按照《安徽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地区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建立消除零就业家庭调度和通报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办的牵头协调作用,定期召开会议,总结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市每季度要对10个以上社区进行巡视或暗访,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将于10月份组织力量对各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进行验收。为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从7月份起,在每月后5日内上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专项工作情况调度表》(见附件3)。并在第一次上报统计表时,同时上报自开展援助工作以来截至2007年6月底的累计零就业家庭户数、已消除零就业家庭户数、已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