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统一管理原则。所有纳入自治区卫生厅系统工会的经费,统一由卫生厅规划财务处管理,单独设立专用存款帐户进行管理。
四、工会经费的提取、上缴、使用
1.工会经费的提取
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每月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工会经费,并向同级工会按月拨交经费。
2.工会经费的上缴
基层工会于每个季度末将工会经费的百分之四十上缴自治区卫生厅系统工会,自治区卫生厅系统工会将收缴工会经费的百分之四十上缴上级工会。
3.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具体的使用范围如下:
(1)宣传活动支出。包括工会进行日常的政治、时事、政策教育,组织劳动竞赛,举办各种讲座、报告会、展览会和其他技术交流活动的宣传费用;宣传工具的购置、修理费以及集体订阅的报刊杂志等支出;
(2)职工业余教育支出。包括职工文化、电视、函授等业余教育方面的支出;
(3)文艺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所需的设备用品费和维修费;举办文艺演出、联欢会、艺术创作展览会等活动的经费;
(4)体育活动支出。包括工会开展各种体育活动所需的一般设备用品费和维修费;举办或参加各项职工体育比赛的活动经费,运动用品费和服装费等;
(5)干部训练支出。包括工会专职人员和积极分子的训练费;
(6)工会建设和行政支出。包括工会组织基本建设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各级工会专职人员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工会文件和会员证的印刷等费用;
(7)工会经费也可用于会员的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助支出。
4.工会经费的使用和审批
(1)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财务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度预算项目;
(2)加强财务支出的审核。卫生厅规划财务处设立审核专门岗位,负责经费支出各个环节的审核和把关;
(3)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以拨代支;
(4)在办理经费支出项目时,需提前将项目预算细化后报送规划财务处,经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支付资金;
(5)在报销费用时,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所在工会负责人签字,规划财务处会计审核、处长审签,工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