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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7〕63号)


卫生厅系统各工会组织:

  为加强卫生厅系统工会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合法、有效地使用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系统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合法、有效地使用工会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的范围

  通过卫生厅系统工会账户核算的经费。包括卫生厅系统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厅直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和上级组织补助的经费,卫生厅系统工会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以及其他经费等。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1.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受卫生厅系统工会的委托负责卫生厅系统工会各类经费的预算、核算、决算和协调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两名,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会系统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

  2.厅直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厅规划财务处管理好工会经费。每个单位应确定一名兼职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及管理工作。

  三、财务管理原则

  1.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各级工会应建立工会经费管理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2.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工会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3.坚持依法管理原则。各单位 、各级工会组织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工会经费的申报、分配、使用和绩效评价等各个阶段,要充分体现依法管理的要求,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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