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6年9月29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7年1月10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及其他供水,保证安全供水、用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水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利用公共供水设施,从事公共供水生产经营,承担供水的法人。
政府对供水实行特许经营。
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供水、用水、节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用水、节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市供水、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水、用水应当以统一规划、发展供水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提供优质服务,并保障城市发展的用水需求。节约用水遵循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供水设施建设的投入,使公共供水设施建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优质供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及用户供水设施建设。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水厂及其取水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