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提出的临时动议,获得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附议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对一项议题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
人事任免案表决应当按先免后任的程序逐人表决;经到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也可以合并表决。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章 公布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按照《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