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提出议案的理由和解决方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中临时提出的议案(包括对议案的修正案),其资料的提供不受此日期限制。
第十五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十日前,报送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和说明任免理由,回答询问。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其提出和审议程序按照《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可以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或者先由分组会议进行讨论,再由全体会议审议。提案人和其他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