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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四)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发言。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在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安排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办法》执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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