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6年6月25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8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依照
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