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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政发[2007]85号 2007年6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我区200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一、2007年我区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一)2007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 13%;
  (二)2007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 17%;
  (三)2007年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按照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建立正常的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机制
  近年来经济效益连续增长的企业,必须按照当年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增加职工工资,但增加的工资不得高于工资增长上线,使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尤其是当年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在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倍或1倍以上的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不能超过当年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的基准线;近两年来企业经济效益连续下降的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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