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锡财建[2005]80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锡政发[2005]165号)精神,为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原则
1、公开原则:资金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公开。
2、公正原则:资金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公正。
3、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全部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二、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主要用于《无锡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05年-2007年)》(锡政发[2005]164号)规定的全市城区2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和改造等项目补助。
三、资金补助标准
资金补助根据投资主体及建设进度的不同分别为:对政府投资新建和改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个中心200万元的标准补助,其中市级财政100万元、区级财政1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为启动经费和验收经费两部分,其中启动经费30%,验收经费70%。对非政府投资新建和改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安排建设补助资金,在社区卫生服务过程中,按其所承担的服务功能,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四、资金补助程序
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委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各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评估验收,确认项目已正式启动建设或项目按标准完成并投入使用,同时区级配套资金落实,由市财政局直接将社区卫生服务的启动经费或验收经费拨付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将经费下拨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资金使用监管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1、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补助资金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2、市、区两级卫生部门要对享受补助的项目,建立档案资料,定期通报项目实施进度,并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