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监督技改矿井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改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标准,不得私自变更设计方案。对确需进行变更的矿井,原则上技改工期不变,于6月10日前将修改设计方案报郑州市煤炭局,逾期将不予受理。
7.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豫资源整合〔2007〕1号文件要求,将新增加的技术改造矿井初步设计方案于6月底前报郑州市煤炭局,有关部门7月底前完成开工许可手续办理,办理开工许可前只允许通风排水,严禁从事其他作业活动,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三、严格标准,认真验收
资源整合技改矿井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30万吨/年及以上(含30万吨/年)矿井由郑州市煤炭管理局组织验收,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矿井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并向郑州市煤炭局备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技改矿井提出验收申请6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完毕后10日内完成向上级备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市关于资源整合技改矿井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验收,严禁私自降低或放宽验收标准。
四、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1.技改矿井安全监管工作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技改矿井按期完成技改任务。
2.各产煤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技术改造矿井的监督检查,要对每个技改矿井派驻监管小组,监管小组由三人组成。其中,各乡(镇)政府派出1名管理干部,煤炭管理部门派出1名技术干部,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派出1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技改矿井实行24小时监管,督促企业按设计要求严格施工,不准进行与技改无关的作业。确保矿井按设计要求按期完成技改任务。
3.郑州市人民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对有关县(市)技术改造矿井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实的县(市)将在全市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舆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所有技改工期到期矿井名单、驻矿监管人员名单、个别矿已经形成的采煤工作面封闭、标记、登记情况,各技改矿井每月施工进度和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边技改边生产情况,出煤量情况要在有关媒体通报,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