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全市煤矿技术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7〕88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当前,全市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已陆续进入竣工验收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豫政明电〔2007〕5号)和《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豫资源整合〔2007〕1号)精神,强力推进煤矿技术改造工作,确保2007年底前80%技改矿井完成竣工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技术改造工作的领导,高度关注当前煤矿技术改造工作进度。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严防煤矿边技改边生产、重生产轻技改或只生产不技改现象的发生。尽快解决资源整合工作当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和矛盾,督促技改矿井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按期完成技改任务,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矿井技改工作顺利进行。
二、采取措施,强化监管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煤矿技术改造工作的监管。
1.对技改矿井要严格控制出煤量;技改矿井要严格按照要求,在技改期间严禁生产。
2.对技改矿井已经形成的采煤工作面及与技改无关的掘进工作面要进行登记、标记和封闭,严禁私自启封进行违规作业。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技改矿井每月的施工进度要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情况逐月进行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技改任务的矿井要予以通报批评。
4.对技改工期4月底到期的34家矿井,5月底前未申请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5.从2007年5月份开始,市人民政府将每月对技改工期到期的矿井进行通报,各技改矿井按照批准的工期在到期后10日内须向县(市)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到期后没有提出验收申请或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