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建[2005]2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规范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补助奖金申请表(略)
3、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补助项目跟踪管理情况报告(略)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城市维护费支出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维护费的使用效益,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安排的省级城市维护费专项资金,包括城市维护和城镇建设维护资金、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用于城市公用设施维护的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1、省辖市、县(市)本级和省重点中心镇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园林绿化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维护。
2、在上述使用范围中,各省辖市要优先选择安排一个重点中心镇作为当年小城镇建设示范点。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经有权部门立项,可研和扩初设计、概算已经批准。
2、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已落实,并出具相应的资金证明。
3、省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已经省建设厅审批,详细规划已编制,申报的建设项目为规划内容之一,并列入当年城建计划中。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城市规划,重点中心镇规划或园林规划对已列入当年城建计划的建设维护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2、申报时需报送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并附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等相关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