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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郑政文〔2007〕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提高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完好状况和道路景观效果,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市区道路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建和改造道路坚持高标准
  1.新建人行道必须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迎宾路、精品街、繁华街区、主次干道人行道质量标准必须达到优良标准;其他道路人行道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2.新建或改造人行道时必须完善无障碍设施,其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无障碍设施设置的规范要求。
  3.宽度3米以上的人行道,须按照能够停放机动车的道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4.市区道路的破路恢复标准应高于原道路建设标准,严格施工程序,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限完成(特殊情况应再次申请),并按照文明施工的标准进行施工,减少和排除对市容市貌及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设施管理
  1.公共道路范围内所有的雨污水井、排水管线等排水设施由市政部门负责进行改造、维护和管理。燃气、供热、供水、路灯、供电、有线电视、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改造、维护和管理。
  2.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检查井、盖板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与道路高度保持一致,确保平整、无障碍。
  3.在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上设置杆、牌、箱、亭、消防栓等各种设施,必须经过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废弃的各种设施,产权单位应及时清除,并恢复道路原貌。
  三、各负其责、分级管理
  1.道路规划红线至沿街建(构)筑物立面之间地面的铺装(各单位门前广场除外)应统一规划设计,市政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建设费用由市或区政府承担,管理、维护由市、区两级市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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