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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锡财建[2005]7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建[2005]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财政局必须按照《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规范的收集上报城市维护费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4月30日。

  二、各市(县)、区财政局必须按要求对补助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分项目情况报告,填报《江苏省省级城市维护费补助项目跟踪管理情况报告》,说明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竣工项目要报送绩效评价资料,以便市财政局及时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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