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间,项目施工管理(或监理)班子成员变更的,应告知招标办。被更换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参加工程施工或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超过三个月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
(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用的监管。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履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有工程款结算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均通过该账户进行。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对该专户进行监管,监管内容及要求包括:(1)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劳务价款);(2)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3)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费;(4)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得将工程款挪作他用。监理工程师应于审批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就上期工程进度款(或预付款)支付后,专户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材料。如不符合监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同时保留签发付款意见的权限,此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直到承包人整改符合监管要求。
(三)建设单位(实行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负责)及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到位情况及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一填报《厦门市工程情况月报表》(附后),于每月5日前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造价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有“挂靠承包、非法转包”嫌疑的,应主动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四)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造价管理机构及建筑市场监管机构依据各自职责,结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上报的检查情况,分别对中标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到位情况及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等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巡查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录入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系统并将巡查结果定期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发现有“挂靠承包、非法转包”嫌疑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查处挂靠行为的线索:(1)使用个人资金或非本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2)企业与个人签订承包合同;(3)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大部分工程款转给个人或其他施工企业;(4)中标项目现场项目施工管理(或监理)班子人员未按投标承诺到位,又未能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5)各部门认为可作为挂靠行为查处线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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