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至少指派投标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造价师(预算人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是企业副职及其以上级别领导)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查、开标会、投标咨询答辩等招投标活动,并出示身份证明。监理招标时,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至少指派投标工程的项目总监、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企业副职及其以上级别领导)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查、开标会、投标咨询答辩等招投标活动并出示身份证明。除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特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外,要求的指派人员不参加上述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将其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五)在厦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仅限2人,统一填写《在厦从事建筑活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登记表》(附后),经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为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交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留存档并上网公布。
(六)投标人派出的项目施工管理(监理)班子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职职工。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对项目施工管理(或监理)班子人员的资料真实性进行核查。但授标之前,招标人保留核实上述项目施工管理(或监理)班子人员的真实性的权力,投标人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情形的,一经发现,已作为中标候选人的,不予确定为中标人,已中标的,不予授标。
(七)近一年内,投标人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
(八)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与甲方签订施工或监理合同和承诺书,保证所承诺的人员、设备到位,认真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
(九)实行中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登记核销制度,项目中标后,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中标备案时,应对中标项目在相关证书上予以登记,项目完成时,予以核销。(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岗位证书须交市、区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保管)
二、施工过程的监管措施
(一)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及进场施工或监理,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监理)班子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经招标人同意并到市、区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