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继续深化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加大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管力度,防止死灰复燃。继续做好按期关闭小煤矿的关闭工作,确保到期一个、关闭一个。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文件规定的16类煤矿的关闭工作。对我市原规划为独立块段的小煤矿,继续坚持不扩大矿区范围和矿产储量。严格煤矿整合监督把关,严禁小煤矿借整合之名挂靠大矿,逃避整合和关闭;严禁国有煤矿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管理小煤矿。做好整合煤矿技术改造期间的监督管理。按照“一个煤矿一套生产系统”的原则,对多余的生产系统及多余井筒坚决关闭到位,防止边技改边生产和不技改偷生产现象发生。对违规违法生产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按照安全设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的原则,认真做好技改矿井的检查验收。
加快推进铝土矿资源整合。所有铝土矿探矿权、采矿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划区域向省氧化铝重点企业二次整合,彻底关闭整合铝土矿范围内的多余井坑,恢复地貌植被。加强铝土矿开采管理,整合后的铝土矿要落实采矿权人责任,必须采用先进的开采设备和开采方法,建设独立的矿山开发系统,矿山规模和回采率必须达到要求。
(四)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企业设立、项目核准、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各级、各部门要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纠正越权审批、以矿产资源开发名义招商引资配置矿产资源等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或支持非法采矿行为。
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人和中介机构在地质勘查、储量核查、矿业权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开发利用方案等要件的编制和审查行为。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矿产资源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增强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