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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失效]

  二、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力度
  (一)继续巩固和扩大整顿成果,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活动。在以往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严管重罚,防止违法采矿活动出现反弹。不断健全和完善由政府组织、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强化动态巡查,构筑防范体系。要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季节出现的不同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重点打击。对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收缴炸药、没收开采设备、切断电源、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人员。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矿业行为。对以采代探行为,按无证采矿查处。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圈而不探或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严重超层越界采矿、未经批准转让矿业权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凡在储量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一经发现,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严肃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积极组织开展煤矿超层越界监督检查活动,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组织专业人员,利用1到2个月的时间,对煤矿逐矿下井检查实测,全面掌握井下采掘活动实情况,是否存在超层越界问题,并绘制图纸、建立健全台帐。对越界开采活动立即责令其退回界内开采、打上永久性密闭,并依法予以查处。
  对在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禁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铁路、公路沿线规定范围内开采的,或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关闭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闭非法矿山的标准,切实关闭到位。
  (二)继续集中整治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
  对国家登封铝土矿区及省确定的重点整顿县(市)继续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对煤、铝、铁等矿种实行重点管理,避免资源破坏和浪费。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规定,加强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管理,认真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等违规开采行为,规范审批管理,保持健康有序的开发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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