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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首席代表岗位采用一年轮岗制,首席代表应当依照授权书全权负责本行政机关在中心的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并对本机关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的,由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联合审批。

  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的问题,并将有关问题及时向郑东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和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主办机关或主受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审批联席会议,解决联合审批中的问题。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受原单位领导,并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进驻中心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岗位责任和执法责任,专司其职。行政机关应当保证进驻工作人员的稳定,行政机关确定或调换、轮岗、轮休进驻工作人员,应当向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考核。考核意见反馈各行政机关,并以此作为个人提职、晋级、奖惩等重大问题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效能监察与投诉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和《郑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由中心负责按照纪检监察案件查处的工作程序进行初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属于市政府入驻部门的,由市监察局负责处理;属于郑东新区管委会机关各入驻部门的,由郑东新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中心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工作,可以聘请企业、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与行政审批效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认真接受法制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中心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对于现场能及时解决的投诉要及时办理,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按规定限时办理,并将结果在中心公布,且定期向原单位和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方式,本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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