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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
  (五)完成郑州市郑东新区建设领导小组与郑东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行政审批管理

  第七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按照依法、便民的原则规范办理流程,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各进驻单位应当逐步实现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
  第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第十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启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仅适用于本行政机关在中心现场审批,并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郑州市有关行政机关、郑东新区管委会各行政机关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统一办理郑东新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中心办理。

  特殊原因不能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书面告知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原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 进入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授权,涉及郑东新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现场审批办理。确实无法现场审批办理的,经中心确认后,由本行政机关进驻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全过程工作流转,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

  行政审批事项业务量少的行政机关,可在中心合并设置综合窗口,并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期到中心现场审批办理。

  依法应当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后报省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受理机关负责上报。
  第十三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设立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制,并出具现场审批授权书。现场审批授权书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在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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