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郑政文〔2007〕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郑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东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及服务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心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第四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郑州市郑东新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郑东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六条 郑州市郑东新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统一组织全市进驻中心的各行政机关、承担有关公用事业职能的单位和郑东新区管委会各部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规范、优质、高效服务。
(二)负责郑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对郑东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郑东新区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负责对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和对各行政机关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