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备案制度,是强化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重要方式。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明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本项工作,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受理。备案机关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坚持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
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登记立案。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二)要依法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要调取当事人的陈述,还要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不能定案。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相应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将此情况在案卷中载明。暂扣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全面适当地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国土资源、地方税务等部门,以及本市市内五区公安分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应当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实行具体行政行为事先法制审核制度和重大行政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交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签署审核意见。作出或者变更重大行政决定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讨论时,应当听取法制机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