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络。所有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发证机关统一对外公布其所在单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范围、证件年审情况、执法资格变动情况及执法证件注销、吊销等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所在单位也要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布。从2007年开始,已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所在单位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综合法律培训和轮训,每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专业法律培训,每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各单位应将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规范委托执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实施委托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凡是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委托实施的,均不得实施委托。已经实施委托的,要予以登记清理,已发放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要在年审中暂时收回或者暂扣。清理结束,对符合委托条件的,可以继续进行委托实施,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予以年审并发还;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委托单位要收回委托的执法职权,不得再继续进行执法委托,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予以注销,不再发还。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权限、监督措施及书面委托协议等相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实行行政执法目录备案制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实行行政执法案件目录备案制度。政府部门的所有行政执法目录,每季度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所有行政执法案件目录,每季度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含二级机构、直属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按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备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目录。(具体报备格式见附件)
认真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作出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文书上报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含二级机构、直属机构、分支机构)及直属机构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实行委托行政执法的郑州矿区管委会、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管委会等机关,代表委托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工作由委托单位承担。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和双重领导体制的市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也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向设立的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和代管单位。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没收违法所得金额超过3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超过10000元和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次实施罚款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一次实施罚款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行为一次实施罚款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7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的执法目录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作出机关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一次性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