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郑政文〔2007〕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尤其是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制定并实施了《郑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进一步推进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规范了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但在2006年12月,我市进行的行政执法卷宗评查中发现,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或不当的现象,不但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政府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行政执法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市行政执法主体数量多,情况复杂,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决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凡是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发放《郑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公告工作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行政机关设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自收自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确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逐步改变经费供给方式为财政全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新成立行政执法(监察)队的,应当征求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行政执法是通过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具有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资格认定并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没有经过执法资格认定并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亮证执法,工作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未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属于执法程序违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