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执行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和《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的通知
(厦建科〔2006〕16号)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13-82-2006)和《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为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的施工和验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1、凡在2005年1月1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贯彻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加强建筑节能的施工管理和验收管理。
2、设计单位应按照《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和《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DBJ13-62-2004)等标准进行设计。同时建设单位应按《厦门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等的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报审,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时,提交给监督机构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中应包括经厦门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审查通过的《厦门市建筑节能设计报审备案表》。
3、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工程总造价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及其检测(材料、分项工程的检测)费用;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材料进行检测,并按《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附录A要求实施见证取样送检。
4、建设单位应遵守建筑节能的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若施工过程中需对节能设计进行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经厦门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备案、并告知质量监督机构后方可施工。
5、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和《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13-82-2006)和《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方可施工。
6、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7、施工单位应对建筑节能材料、设备组织进场验收;
8、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全部建筑节能材料见证取样,并按《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附录A要求实施现场抽样复验。对建筑节能所需的材料、构配件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禁止使用已落后或淘汰的不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9、建筑节能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土建部分)应按《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13-83-2006)要求执行;其他(水电部分)建筑节能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结合《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DBJ13-82-2006)和要求进行记录,完善并填写相关的记录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