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本市跨地区的综合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
(五)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六)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排污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排污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结合本市环保工作重点,制定下一年度排污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本市排污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排污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
1、申请使用市级排污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向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无锡市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申报程序办理。
2、各区排污费资金的申报、项目评审及预算下达参照《无锡市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和《无锡市污染防治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公开评标”实施办法》执行。
3、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通过市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