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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本市跨地区的综合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

  (五)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六)国家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排污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排污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和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结合本市环保工作重点,制定下一年度排污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本市排污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排污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

  1、申请使用市级排污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向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无锡市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申报程序办理。

  2、各区排污费资金的申报、项目评审及预算下达参照《无锡市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和《无锡市污染防治资金使用项目“专家评审,公开评标”实施办法》执行。

  3、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通过市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省环境保护、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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